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繼續教育學分認定辦法
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繼續教育學分認定辦法
民國106年4月8日第四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8月20日第四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107年07月21日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107年12月8日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108年5月26日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109年12月13日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繼續教育課程,推廣顏面整形重建教育學術交流,鼓勵會員多元學習,並增進其他舉辦顏面整形重建相關課程醫學會(以下簡稱他會)之交流,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學分由本會教育學術委員會審核。
第三條 申請繼續教育學分認定最遲需於課程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本會得不受理申請。
第四條 繼續教育課程需與顏面整形重建臨床或基礎領域相關始得申請,領域不符者本會得拒絕申請。
第五條 繼續教育包括下列型態
1. A類: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等講堂課程。
2. B類:參與實際手術或大體實作等操作課程。
3. C類:即時手術示範、大體手術示範或手術影片教學等觀摩課程。
4. D類:病例分享或議題論壇等討論課程。
5. E類:不屬上述四類之其他顏面整形重建相關課程。
第六條 本會春季及秋季年會之繼續教育學分總和算法:
1. 每1小時1學分。
2. 每日依時數累計,至多給予10學分。
3. 若為同時進行之雙會場,以第1,2項計算之學分加成1.5倍,若雙會場學分數不同,則以較高學分數之會場為計算基礎。
4. 若為同時進行之三會場或更多會場,以第1,2項之學分加成2倍,若各會場學分數不同,則以較高學分數之會場為計算基礎。
5. 不符上開4項者之學分累計:由本會教育學術委員會討論認定。
6. 最後加總總分四捨五入。
第七條 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課程繼續教育學分之分類算法:
1. A類:每20(含)至40(含)分鐘給予0.5學分,
每41至60(含)分鐘給予1學分。
2. B類:每20(含)至40(含)分鐘給予0.3學分,
每41至80(含)分鐘給予0.5學分,
每81至120(含)分鐘給予1學分。
3. C類:每20(含)至60(含)分鐘給予0.3學分,
每61至120(含)分鐘給予0.5學分,
每121至180(含)分鐘給予1學分。
4. D類:每20(含)至40(含)分鐘給予0.3學分,
每41至80(含)分鐘給予0.5學分,
每81至120(含)分鐘給予1學分。
5. E類:由本會教育學術委員會討論認定。
6. 最後加總總分四捨五入。
第八條 非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其他相關學術團體課程申請繼續教育學分算法:
1. 參考過往對方給予本會繼續學分之方式,以平等互惠為原則,參酌本辦法第五、六、七條發與繼續學分。
2. 需特殊考慮者之學分累計:由本會教育學術委員會討論認定。
3. 教育學術委員會發與其他相關學術團體申請之繼續教育學分,應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告。
第九條 申請繼續教育學分,應檢附課程表及課程講師學經歷以利審查。
第十條 經本學會審核通過之課程,原訂舉辦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課程有所變動時,需於原訂舉辦日期之一個月通知本學會,教育學術委員會得依變動內容重新審核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一條收費原則:
1. 非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其他相關學術團體申請,則每場次需繳交審查行政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十二條各主辦單位須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簽名單寄回本學會存查,簽名單上主辦單位務必蓋章。
第十三條未經本學會函覆認定前,請勿自行公告「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若干分」,違反者停止該團體申請本會繼續教育學分權利1年。
第十四條其他獎勵性繼續教育學分認定:
1. 參與本會主辦學術會議
1. 應邀演講,當次會議得繼續教育學分6分。
2. 自由投稿口頭論文,當次會議得繼續教育學分5分。
3. 自由投稿壁報論文,當次會議得繼續教育學分3分。
2. 發表顏面整形重建論文於同儕審查醫學雜誌:
1. 同時為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得繼續教育學分10分。
2. 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繼續教育學分8分。
3. 為第二作者,得繼續教育學分6分。
4. 為第三作者或之後排名作者,得繼續教育學分4分。
5. 若發表於SCI雜誌,經本會教育學術委員認定,得酌予加分50%。
第十五條本原則條文之訂定、施行、修訂及廢止需經理監事會議通過。
■申請繼續教育學分繳費方式
ATM轉帳或匯款
戶名: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醫中心分行(銀行代號:006)
帳號:【5137-717-0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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