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

Taiwan Academy of Facial Plastic and Reconstructive Surgery

學會章程

  • 102年12月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03年2月6日台內團字第1030080904號函同意核備
  • 104年11月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05年1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50002599號函同意核備
  • 106年10月1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07年5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70030484號函同意核備
  • 107年9月2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08年10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80068231號函同意核備
  • 109年8月30日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09年9月15日台內團字第1090050431號函同意核備
  • 113年10月20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顏面整形與重建外科醫學學術水準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提升顏面整形與重建外科醫學學術水準。
  2. 二、與世界各先進國合作,引進與辦理繼續教育與訓練課程。
  3. 三、教育國人與醫師對顏面美容醫學之審美觀及醫師醫療技術之提昇。

第三章 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1. 一、個人會員:
    具中華民國醫師、資格正在或已完成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二、贊助會員:
    非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師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會費額度另訂。
  3. 三、榮譽會員:
    耳鼻喉頭頸外科、整形外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及皮膚科部定副教授以上,於顏面整形重建領域貢獻卓著,得由本會理監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而為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資格終身有效,並得免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權利: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事項。
  2.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三、除榮譽會員免繳會費外,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若年會費連續二年不繳納者,經秘書處通知兩次仍拒繳者,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應先繳清積欠會費後,提報理事會審核。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1. 一、死亡。
  2.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3.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 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 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 五、聘免工作人員。
  6.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兩人,秘書處主任一人,秘書一至兩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本會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涉及選舉、罷免事宜除外,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2,500元。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益。
  6. 六、基金及其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編製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終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94年10月19日第一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臺內政部94年10月16日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 社團字第 0940078884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次修改於102年12月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內團字第1030080904號函准予備查。

第二次修改於104年11月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50002599號函同意核備。

第三次修改於106年10月1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5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70030484號函同意核備。

第四次修改於107年9月2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108年10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80068231號函同意核備。

第五次修改於109年8月30日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109年9月15日台內團字第1090050431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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