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提升顏面整形與重建外科醫學學術水準。 |
| 二、 |
與世界各先進國合作,引進與辦理繼續教育與訓練課程。 |
| 三、 |
教育國人與醫師對顏面美容醫學之審美觀及醫師醫療技術之提昇。 |
|
| 第 十六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 十七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 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
為限。 |
| 第 十九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 六、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 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 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 三十 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 |
會員之除名。 |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 |
財產之處分。 |
| 五、 |
本會之解散。 |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